图书馆介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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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违章处理工作规则

 

1.丢失图书的处理办法

读者所借书刊不慎遗失,读者应负赔偿责任。赔偿办法原则上赔偿同版原书、刊,如无法赔偿同版原书刊则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:
   1、凡遗失珍贵图书,须由原借书人写出书面材料说明遗失经过,以便存档,赔书按原价的30—50倍赔偿。
   2、一般图书,1949年以前出版的按书价的40-50倍赔偿,1950—1959年出版的按30-40倍赔偿,1960-1969年出版的按20-30倍赔偿,1970-1985年出版的按10-20倍赔偿,1986-1990年出版的按5-10倍赔偿,1990年以后出版的按3-5倍赔偿。
   3、多卷书,若遗失其中一册,以该册或全套图书价格的平均单价,按上述相关标准赔偿。
   4、读者如找到了已赔偿的原书,可在一个月内持收据办理还书退款手续。已用新书抵赔的不再办理退换手续。

2.超期赔偿的规定

   1、 超期一天赔偿2角。
   2、 超期赔款最高限额,每一册不超过书价的二倍。
   3、 丢失所借图书除按规定赔偿外,如已过期仍应按超期罚款规定处理。
   4、 超期图书赔款后必须将书还回,不能续借。

3.污损图书的处理规定

   1、 严肃批评教育,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处以赔款。
   2、一般书每污损(包括划线、写字、撕破、污渍等等下同)1—5页的按书价的20%赔付,以被污损书的原价为上限。
   3、 撕割书每1—2页,赔偿5元,最高不超过丢失赔款额(参见“丢失图书赔罚规定”),并如数赔偿复印费和装订费(平装1元,半精装2、5元,精装5元)。 4、污损或破坏条形码和防盗标识者,每条赔付10元。

4.窃书处理办法

    凡未办理借书手续而将书带出库、室者,按窃书处理;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作窃书处理:(1) 盗用他人借书证借书者;(2) 用已挂失的借书证借书者;(3) “调包”还书,以次换好。处理办法如下:
   1、 严肃批评教育,责令其写出深刻书面检查,并处以赔款处理。
   2、 每册赔付50元,偷窃珍贵文献者视其价值赔付,停止借阅书一个月至半年,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。对情节严重、态度恶劣者,必要时报告保卫部门查处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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